川剧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川剧发展研究中心章程》和《川剧发展研究中心中长期规划》,为充分发挥中心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把川剧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四川,乃至全国的戏曲发展研究中心、科研人才培养中心、理论学术交流中心、艺术文献信息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审议本中心学术发展规划、开展科研课题评审、立项和结项验收的学术性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专家共同组成,可在中心专兼职研究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一般为9人或11人,院外专家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川剧研究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名单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委托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讨论议定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公平、公正,符合相应的学术规范和艺术规律。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八条 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 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第十条 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参与协调川剧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有权参与并审议中心制定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
(二)有权参与中心科研项目的评审;
(三)有权参与组织中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对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中心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成果应积极开展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建设,积极参与中心的宣传,扩大其影响。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川剧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三)在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吸收中青年参加中心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川剧研究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
(四)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自己的学术需要或管理经验出发,在科研体制建设和学术机制创新方面进言献策,支持、完善中心的学术制度创新。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经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就中心发展规划、专项学术事项等进行商讨和决定。到会人数不能少于学术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人数。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须经全体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需回避的委员人数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十六条 研究课题立项申请、研究成果、结项鉴定等课题相关资料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第六章 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审委员及其亲属或有利益关联人员的申报课题、推荐评奖等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评审通过通讯、网络、现场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课题评审资料;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对课题申报资料进行审读;
(三)学术委员会进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反馈工作人员;
(四)工作人员对评审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初评结果提交中心主任会议审议;
(五)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后,将拟立项项目提请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定。
(六)院务会议审定并通过拟立项项目后,公开发布立项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川剧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