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剧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川剧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构建具有时代性、前沿性、深度性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在川剧发展领域积极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努力为川剧振兴繁荣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心项目的确立实行“自愿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条件进行川剧发展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报。
第四条 中心项目的管理,接受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指导,在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领导下,由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中心项目的公布主要以发布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发布时间在每年上半年。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经中心研究并报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发布。
第六条 选题围绕川剧发展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来确定。
第七条 中心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以及自筹项目等。
第八条 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招标或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中心单独组织。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须填写《川剧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六份(附电子文档),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心。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与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重点项目申报人应具有副高(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一般项目、自筹项目申报人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不作限制。
(三)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中心项目实行三级评审制。
(一)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中心主任会议审议。
(二)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后,将拟立项项目提请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定。
(三)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定并通过拟立项项目后,立项项目名单通过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立项文件等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中心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以及自筹项目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后,中心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川剧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立项责任书》。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并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返回。
第十四条 中心审批所立项目统称“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川剧发展研究中心XX年度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中心负责中心招标及委托项目的直接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中心委托,负责本单位立项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心审批:
(一)改变项目名称。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七)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者。
(八)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心调查核实并撤销所立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未达到结项要求。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与审批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成果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须标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川剧发展研究中心XX年度项目”字样。
第二十条 中心负责结项验收。结项验收材料包括纸质版《川剧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结项审批书》和项目成果一式六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中心邮箱。验收合格后,由中心发放《川剧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须向中心提交一份“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结项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川剧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