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剧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川剧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级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根据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性质:川剧发展研究中心是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以研究川剧发展为主的实体性科研机构。中心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下,由四川省艺术研究院建设和管理,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对中心给予指导与支持。
第三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贯彻落实和省委省政府“振兴川剧和曲艺”的决策部署,依托巴蜀丰厚的戏剧资源和具有创新力的戏剧创作生产力量,通过组织川剧研究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和项目研究,架起省内外、国内外川剧研究领域专家学者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创造川剧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机会与平台,推动川剧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立足川剧本体、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扎实创新能力的川剧学术研究高地、人才培养基地,为弘扬巴蜀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提供强大的智库支持和持久的创新动力。
第四条 发展规划:立足川渝,辐射西南,面向全国,依托丰厚的巴蜀戏曲资源,发掘川剧艺术特色、价值及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辐射川渝地区乃至周边省区的川剧研究,实施“五个一”,即一批高水平学术成果、一支高层次人才队伍、一个开放式联动机制、一系列决策咨询服务、一系列高水平学术交流,打造“一高地一基地”,建设为国内一流、彰显川剧特色、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扎实实践能力的川剧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研究高地,同时建设为国内学界研究川剧的信息网络中心,在文化传承、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使中心成为拓展巴蜀艺术的“新空间”、助推川剧发展的“加速度”、传播巴蜀文化影响力的“倍增器”。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四川省艺术研究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二)审定中心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提供中心开展科研和日常工作所需的配套经费支持。
(四)提供中心开展科研和日常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等。
(五)组织和支持中心重大学术活动。
(六)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报告中心有关重大工作。
第六条 川剧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建设计划。
(二)制定并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
(四)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五)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六)及时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送活动信息。
(七)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理论研究方面:通过面向全国发布和组织科研项目,促进川剧理论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四川文化建设服务。将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题的开发紧密结合,将川剧艺术本体研究与时代发展相结合,聚焦川剧发展与时代需求研究、川剧发展与理论建设研究、川剧发展与技术融合研究、川剧发展与文化多样性/跨文化研究等相关研究方向,更好地促进川剧面向未来、时俱进的活态传承发展。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整合省内外乃至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力量,形成一支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川剧理论研究的建设与发展。
(三)学术交流与活动开展方面:加强省内、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省性及以上规模的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通过举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活动,接受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使“中心”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四)咨询服务方面:通过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党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派遣基地专职人员作为顾问咨询等多种方式,使“中心”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
(五)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中优势,形成良好的自身运行机制。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研究方向,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持续扩大中心学术影响力。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
第八条 本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采用聘任制,聘期三年。兼职人员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由“中心”主任聘任。兼职研究员由四川省艺术研究院本院人员及院外专家、学者组成。
第九条 本中心为学术性研究机构,由四川省艺术研究院单独设立,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主任与四川省艺术研究院主要领导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十条 本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接受中心管理,是审议中心学术发展规划、开展科研课题发布、评审的学术性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国内外在川剧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学者、专家9人或11人组成,四川省艺术研究院本院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由四川省艺术研究院主要领导聘任,并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三)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
(四)参与协调川剧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可聘请在川剧理论研究、创作生产、人才培养、传播普及等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特约研究员,报四川省艺术研究院批准。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专兼职研究人员需与本中心签订聘任合同书。项目承担者需与本中心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间内,定期向本中心报告研究工作状况。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各项日常工作,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省文旅厅等上级单位拨款,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提供的经费支持,四川省艺术研究院提供的保障经费,以及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与赞助。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按照公开的原则、节约的精神和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等。
第十八条 本中心财务由四川省艺术研究院管理,并接受四川省艺术研究院财务科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负责规划和执行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科研规划有关“川剧发展研究”的科研任务,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每年组织好科研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中心”科研立项项目统称“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川剧发展研究中心XX年度项目”。
第二十条 拟立项项目经“中心”审议通过后,提请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院务会审定,并通过四川省艺术研究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立项文件等方式公开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川剧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