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剧发展研究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川剧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所立项目进行研究资助和成果资助。
第三条 项目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法规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中心的财务审查。
第六条 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项目预算需经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心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项目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报中心备案。
第七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中心核销。
第八条 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川剧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